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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新贵-浅谈“云信”、“银信”等“信”字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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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供应链金融新贵-浅谈“云信”、“银信”等“信”字辈平台 近几年,随着供应链金融的理念推进,赶上18年区块链的发展热潮,供应链金融与区块链的1.0版本的产品“云信”横空出世,

供应链金融新贵-浅谈“云信”、“银信”等“信”字辈平台

近几年,随着供应链金融的理念推进,赶上18年区块链的发展热潮,供应链金融与区块链的1.0版本的产品“云信”横空出世,背靠中车的中企云链的云“信”刚刚出来的时候,让笔者着实眼前一亮。接着各种有实力的大型国企、银行不断打造各种“信”、“单”类产品异军突起,扩张极快,迅速在市场上割据占地。虽然现阶段其流通范围尚不广泛,不具备挑战“银票”、“商票”主流的票据结算地位,但“信”类产品与票据的相似特性,有必要在这里进行一下分析,以区别使用。

一、“信”类产品的简介

2015年,由中国中车发起,联合了中国铁建、国机集团等大型央企,成立了中企云链金融“信”息服务公司,同年9月其“云信”平台正式运营,截至2018年底,云“信”累计开立共550亿元,注册企业会员2万家。2017年,中国铁建资产公司设立了“铁建银信”,为中铁系公司及上游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相关的金融服务。其他类似的还有很多,如TCL“金单”、河钢“铁信”、攀钢“惠信”等等。

当前“信”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第三方金融科技平台,如云“信”,还有一些民营平台,背靠多家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客户基数大;第二类是核心企业的自建平台,主要为核心企业自身的供应链合作企业服务,如铁“信”;最后一类是金融机构建立的平台,很多银行看到了“信”的力量,也涌入了“信”市场,如建行的“建“信””等。

那么“信”是什么呢,“信”就是由核心企业根据真实的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信”息平台上开立的付款承诺函,是不是很像电子版的“商业承兑汇票”?但是,核心企业要用银行授“信”额度对这个付款承诺函进行担保,核心企业开立“信”是占用其在银行的授“信”额度的,也即是说持有“信”不光可以转让,还可以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贴现”。这样看起来,是不是又有点像“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笔者个人认为,“信”类产品是介于“应收账款融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一种带有创新形式的金融工具,其本质还是基于原始贸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和应收账款的金融属性,而“信”将这种关系和资产通过标准化、具象化的形式在平台上进行流转,赋予支付属性,另外通过银行的合作,实现了“信”本身的融资属性。

二、票与“信”的相同点

两种都是电子结算凭证,其开立、流转、融资、付款等全生命周期均在专用的“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操作的企业必须在平台上登记并操作;

两者都有明确的远期日期的付款承诺,约定的付款期限一般都不超过一年,可以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且都可以进行贴现;

两者的产生都是源于真实的贸易背景下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凭空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

三、票与“信”的不同点

01权利属性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是独立的权利凭证,其法律依据是《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信”是一种可流转的确权凭证,其性质更接近付款承诺函,其本身不是权利凭证,只是底层债权的记录。

02可拆分性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不可以直接拆分。法律依据为《票据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商业承兑汇票只需要支付部分金额时候,一般是将原票据质押,重开新票据的方式来操作。但是当票据流转的链条变长时候,由于贸易合同金额的变化,导致可用来支付了票据金额逐步衰减,所以商业承兑汇票不可拆分的特点十分影响其支付的流动性。

“信”不是权利凭证,只是底层债权的记录,只要是系统支持,就可以进行各种形式、各种金额的拆分流转。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对于债务的部分转让的支持,显著提高了“信”的流转能力。

04转让流程不同

商业承兑汇票是无条件付款凭证,其权利的转让是通过“背书”来完成,转让并不需要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法律依据为《票据法》第二十七条: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因为“信”是对原始债权记录,所以在转让“信”时要告知开立人,即债务人。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一般情况下,因为“信”是在一个封闭的平台内流转的,所以对开立人的通知是可以通过系统自动通知到的。

05中间手责任不同

在商业承兑汇票的流转过程中,中间背书人虽然已经向后手给付对价(转让票据权利),但仍保留了票据的担保付款责任。法律依据为《票据法》第三十七条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中间手承担连带担保付款责任的规定,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持票人的利益,但也降低了流转过程中间手的收票意愿。

“信”在流转的过程中,原债权关系中的债务人仍为“信”的开立人,而债权人由原持有人变更为新的持有人,中间手卸除债权人身份后与该凭证脱离关系,不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四、票与“信”的应用场景

商业承兑汇票目前是一种成熟的标准化结算工具,而且有相关的法律条款的支持和保护,经过20多年的市场实践与验证,已经具有了较好的市场接受度和商业基础,普遍适用于各类的延期支付的结算场景。

“信”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创新的金融结算工具,经过初期的摸索阶段,已经进入1.0的稳定期,目前市场的“信”类产品和平台背后都有较强的核心企业背景,透过核心企业的强大的“信”用基础,保障“信”的支付结算。这是一种新的应收账款类的融资结算工具,透过互联网技术、区块链技术,有效的支撑透明化、阳光化、平台化的管理和发展,同时对于服务核心企业的中小微企业来说,“信”是一种比商业承兑汇票更为灵活和可靠的结算方式。虽然目前结算,各类“信”平台多且杂,相互独立,平台的技术水平和“信”用水平也是参差不齐,目前“信”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以及法律解释。 随着电子签章、区块链、物联网、5G等新技术的发展,“信”将进入2.0发展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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